湘外经院科字[2005]5号
关于印发《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结合各方面修改意见,制定《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现予印发。
附件一:《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
附件二:《湖南涉外经济学院A类学术刊物目录》
附件一: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我院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热情,推动我院科研工作上档次、上水平、创效益,不断提高我院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奖励分设项目配套奖、获奖成果奖、著作论文奖、应用成果奖、创作作品奖。
第三条 申报获奖成果须出具有效证件。
第四条 报奖的科研成果应是以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以我院在职在岗的教职工为第一排名者的成果。如有合作者,奖励份额中的30--70%属第一作者,余额由第一作者主持分给其他合作者,必要时,科研处协调分配。
第五条 所有申报成果均应按《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进行了成果登记和成果归档,即提供成果原件由科技处审核登记,并交复印件存档。
第六条 我院所有在职在岗的教职工皆有权依照本办法申报有关奖项。
第七条 重复获奖的成果,按最高档次给予奖励。若已按低档次给予奖励,则再按其与最高档次奖金差额,给予补发。
第二章 项目配套奖
第八条 有拨付经费的国家级(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以下同)、省部级(含省科委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办局项目,省社科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以下同)及省教育厅规定配套的科研课题项目,学院给予100%的配套资助经费。
第九条 立项无资助经费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学院分别给予8000元、4000元资助经费,费用待课题通过鉴定后报销。其他各类科研课题项目,学院不给予资助。
第三章 获奖成果奖
第十条 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成果奖,(如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社科成果奖、国家图书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奖和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等获奖成果等),学院根据上级部门颁发的奖励金额按1:1配套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在国内各级学术会议或学会上获奖的成果,列入本院科研、科技成果统计,但不予奖励。
第四章 论 文 奖
第十二条 论文分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大类,按如下条例分别给予奖励。
(一)人文社会科学
1、 论文奖励分为下面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凡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第二层次:国家A类专业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字数3000千字以上),每篇奖励8000;
第三层次:凡在《新华文摘》论点摘编的论文,《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理论版发表的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等国内权威二次文献刊物(不含各类丛书)全文转摘的学术论文, CSSCI期刊源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第四层次:凡被《新华文摘》题录的论文,在“211”高校学报及非CSSCI来源期刊的全国核心刊物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第五层次:以上等级以外的刊物发表的论文,字数在1500字以上且发表在报纸的理论版、评论版、学术版的理论文章,每篇奖励200元。
(二)自然科学类论文奖励:
第一层次:在《Nature》、《Science》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第二层次:在《中国科学》、《科学通报》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文章1万元;
第三层次:国家A类专业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第四层次:被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SA (科学文摘)、MR(数学评论)、 CA(化学文摘)、CSCD等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第五层次: 在“211”高校学报及非CSCD来源期刊的核心刊物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第六层次:以上等级以外的刊物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第十三条 发表在各专科院校、地级公开刊物和各类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的学术论文以及各级学术期刊的增刊、专刊、特刊或专辑上的学术论文,列入科研、科技成果统计,若被转摘则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同等奖励。
第五章 著 作 奖
第十四条 专著认定标准:学术著作指在出版著作的前后两年内,在国家核心期刊或“211”工程院校的学报上,公开发表了3篇以上(含3篇)与该著作内容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该著作即可纳入奖励范围。
第十五条 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 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奖励10000元;
2. 在省级出版社(含省级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奖励5000元。
第六章 应用成果奖
第十六条 国家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项;其他专利,奖励1000元/项。
第十七条 开发成功的应用研究技术成果,按本院获得经济效益或利润的10%至50%奖励研究者单位或本人;有经济效益前景,但尚未产生经济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通过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创作作品奖
第十八条 公开出版的长篇小说,奖励1500元/部;在省级(含)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中篇小说,奖励500元/篇;短篇小说,奖励200/篇;微型小说,奖励100元/篇。在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诗歌、散文,奖励150元/篇;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诗歌、散文,奖励80元/篇。
第十九条 音乐、美术等创作作品,国家级专业刊物奖励1500元/件;非专业刊物,奖励800元/件;省级专业刊物,奖励500/件省级非专业刊物,奖励300元/件。若同一作者在同期刊物上发表多件作品,则按一件奖励。由文化部等政府单位组织的五年一次的全国性综合画展金奖奖励20000元,银奖奖励10000元,铜奖奖励5000元。
第二十条 公开出版的个人创作作品集,奖励800元/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核心期刊按《国家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规定的标准执行;SCI、EI、ISP、ISR、SA 、MR、CA检索的论文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所收录的为依据;省级刊物指高等本科院校主办的学报或杂志和各厅(局)、省(部)的研究院(所)等主办的学术刊物;高职高专的学报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之“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起执行。
二ОО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印发 科研奖励 通知
校对:李璐璐 共印发35份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办公室 2005年5月27日印发
附件一: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我院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热情,推动我院科研工作上档次、上水平、创效益,不断提高我院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奖励分设项目配套奖、获奖成果奖、著作论文奖、应用成果奖、创作作品奖。
第三条 申报获奖成果须出具有效证件。
第四条 报奖的科研成果应是以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以我院在职在岗的教职工为第一排名者的成果。如有合作者,奖励份额中的30--70%属第一作者,余额由第一作者主持分给其他合作者,必要时,科研处协调分配。
第五条 所有申报成果均应按《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进行了成果登记和成果归档,即提供成果原件由科技处审核登记,并交复印件存档。
第六条 我院所有在职在岗的教职工皆有权依照本办法申报有关奖项。
第七条 重复获奖的成果,按最高档次给予奖励。若已按低档次给予奖励,则再按其与最高档次奖金差额,给予补发。
第二章 项目配套奖
第八条 有拨付经费的国家级(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以下同)、省部级(含省科委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办局项目,省社科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以下同)及省教育厅规定配套的科研课题项目,学院给予100%的配套资助经费。
第九条 立项无资助经费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学院分别给予8000元、4000元资助经费,费用待课题通过鉴定后报销。其他各类科研课题项目,学院不给予资助。
第三章 获奖成果奖
第十条 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成果奖,(如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社会科学奖、教学成果奖、社科成果奖、国家图书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奖和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等获奖成果等),学院根据上级部门颁发的奖励金额按1:1配套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在国内各级学术会议或学会上获奖的成果,列入本院科研、科技成果统计,但不予奖励。
第四章 论 文 奖
第十二条 论文分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大类,按如下条例分别给予奖励。
(一)人文社会科学
1、 论文奖励分为下面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凡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第二层次:国家A类专业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字数3000千字以上),每篇奖励8000;
第三层次:凡在《新华文摘》论点摘编的论文,《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理论版发表的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等国内权威二次文献刊物(不含各类丛书)全文转摘的学术论文, CSSCI期刊源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第四层次:凡被《新华文摘》题录的论文,在“211”高校学报及非CSSCI来源期刊的全国核心刊物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第五层次:以上等级以外的刊物发表的论文,字数在1500字以上且发表在报纸的理论版、评论版、学术版的理论文章,每篇奖励200元。
(二)自然科学类论文奖励:
第一层次:在《Nature》、《Science》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第二层次:在《中国科学》、《科学通报》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文章1万元;
第三层次:国家A类专业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第四层次:被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SA (科学文摘)、MR(数学评论)、 CA(化学文摘)、CSCD等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第五层次: 在“211”高校学报及非CSCD来源期刊的核心刊物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第六层次:以上等级以外的刊物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第十三条 发表在各专科院校、地级公开刊物和各类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的学术论文以及各级学术期刊的增刊、专刊、特刊或专辑上的学术论文,列入科研、科技成果统计,若被转摘则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同等奖励。
第五章 著 作 奖
第十四条 专著认定标准:学术著作指在出版著作的前后两年内,在国家核心期刊或“211”工程院校的学报上,公开发表了3篇以上(含3篇)与该著作内容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该著作即可纳入奖励范围。
第十五条 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 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奖励10000元;
2. 在省级出版社(含省级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奖励5000元。
第六章 应用成果奖
第十六条 国家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项;其他专利,奖励1000元/项。
第十七条 开发成功的应用研究技术成果,按本院获得经济效益或利润的10%至50%奖励研究者单位或本人;有经济效益前景,但尚未产生经济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通过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创作作品奖
第十八条 公开出版的长篇小说,奖励1500元/部;在省级(含)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中篇小说,奖励500元/篇;短篇小说,奖励200/篇;微型小说,奖励100元/篇。在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诗歌、散文,奖励150元/篇;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诗歌、散文,奖励80元/篇。
第十九条 音乐、美术等创作作品,国家级专业刊物奖励1500元/件;非专业刊物,奖励800元/件;省级专业刊物,奖励500/件省级非专业刊物,奖励300元/件。若同一作者在同期刊物上发表多件作品,则按一件奖励。由文化部等政府单位组织的五年一次的全国性综合画展金奖奖励20000元,银奖奖励10000元,铜奖奖励5000元。
第二十条 公开出版的个人创作作品集,奖励800元/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核心期刊按《国家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规定的标准执行;SCI、EI、ISP、ISR、SA 、MR、CA检索的论文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所收录的为依据;省级刊物指高等本科院校主办的学报或杂志和各厅(局)、省(部)的研究院(所)等主办的学术刊物;高职高专的学报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之“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