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校建设“一流涉外百年涉外”发展战略的需要,进一步引进和延揽优秀人才,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原则
1、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原则,坚持标准、明确程序、严格考察、确保质量、择优录用,合同聘约管理。
2、坚持以学科建设为中心,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优化结构为目标,体现充实基础学科和薄弱学科,支持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加强重点学科和特色学科的原则。
二、招聘程序
教师招聘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人事处具体负责。学校成立招聘委员会,成员由相关学部(系)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组成,学部(系)学术委员会为教师招聘的常设机构,成员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组成,人员相对固定,一般为5-10人。具体程序如下:
1、由各学部(系)于每年12月份向校人事处申报年度师资需求计划。必要时,可补充报告用人计划。
2、人事处向校务会汇报全校年度师资需求计划。人事处预算工资增长额向董事会报告。
3、人事处通过广告、因特网等宣传媒介向社会发布学校招聘信息。
4、所有应聘者应聘材料提交人事处人事科,人事处在学校批准的年度用人计划范围内,对应聘材料进行遴选,主要就教师任职条件、科研学术成果等方面初审。
5、应聘者通过以上审核后,学部(系)应及时举行一次教学考核和一次学术答辩会。学部(系)学术委员会组织5名以上委员分别独立写出试教考核意见,教学考核2/3 “良好”票数为通过。同时学部(系)学术委员会组织3名以上委员分别独立写出学术答辩考核意见,学术答辩2/3“良好”票数为通过。两项同时满足为“录用”(对有从事高校教学、科研经验的副教授以上职称者此两项考核可免)。学部(系)主任根据投票结果签署意见,并组织填写《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拟聘任人员审批表》。
6、学部(系)将所有应聘者材料及相关考核材料返回人事处,对学部(系)同意录用的人员,由人事处提交学校招聘委员会对考核情况进行审定;对学部(系)未予同意录用的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学校可根据需要再提请考虑,并作出终审决定。
8、经主管校长同意后,人事处与聘任者签定聘任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三、招聘条件
1、热爱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愿为学校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出贡献。
2、一般应具有博士、硕士学位(个别专业在聘用本科生时,要求全日制本科院校优秀毕业生),具有较高的外语听、说、读、写水平,能够运用外语进行教学、科研实践;具有计算机操作和应用能力;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不低于二级乙等(对汉语教学不低于二级甲等)。
3、身体健康。
四、教学辅助、行政管理等岗位人员招聘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则上要求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该类人员普通话测试水平不得低于三级甲等。
五、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二00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