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学管理,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及时处理教学事故,以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认定及其等级划分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由于主观原因,对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教学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两类。本规定所列教学事故包括教学、考试、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四大类,涉及教学、教学辅助、教学管理、教学服务等各类人员。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时间在20分钟(含20分钟)之内。
2、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
3、教师在上课时接听手机。
4、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审批,自行增、减讲课学时达总学时的5%(含5%)以下。
5、在课堂中宣扬或散布不健康的、不利团结的、不利于学院稳定和发展的言论或进行传销、推销、营利活动。
6、该布置作业的课程长期不布置或不批改作业(一个月或以上) 。
7、在教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致使学生受到伤害或公共财产损失在1000~5000元之内(含5000元)。
8、监考人员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或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9、因课表、调课通知单、考试日程表、监考通知单未及时通知到教师、学生、监考人员,导致停课或延误考试。
10、教学管理人员录入学生成绩差错率达学期成绩记录总数的0.5%。
11、因审查不认真,发给学生不应该获得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12、因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3、教材主管部门因工作失误,至开学第二周,教材缺书率达20%以上。
14、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
15、因管理人员迟到或对公共教室或公共教学设施管理不善而影响教学秩序。
16、经批准应维修的教学设施,超过一周不办理而影响教学。
17、其它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2、教师上课无正当理由无故迟到或早退,时间在20分钟以上或旷教。
3、教师在上课时拨打手机。
4、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审批,自行增、减讲课学时达总学时的5%以上。
5、在教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致使学生受到严重伤害或公共财产损失达5000元以上。
6、评卷教师随意更改学生的考试成绩。
7、泄露考查、考试内容;或以其他办法暗示、鼓励、协同学生考试作弊。
8、默许、暗示或鼓励学生罢课闹事,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9、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 或不及时处理,或庇护、说情,出现集体舞弊。
10、试卷分装或装订出现严重错误,造成多个考场无法按时进行考试或成绩无法登录。
11、学籍处理审查不认真,导致学生注册遗漏。
12、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3、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14、一学期一人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
15、其它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由各学部(系)或其它直属教学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教务处、人事处行文向全校通报,并一次性扣罚当月工资100元;在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第二次作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2、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教务处、人事处行文对当事人进行通报并下浮工资5%。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的高一级职称评聘。该责任人当年的考核最高为合格。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或以上)重大教学事故者,该责任人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并调离教学岗位或解聘。教学事故责任人的有关材料将存入其本人业务档案。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教学事故发生后,各有关教学单位应指定人员调查核实,若属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学单位负责人填写具体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若属重大教学事故,则由教学单位的负责人填写事故详细情况,由教务处负责人填写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之日起10日内, 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专门人员定期研究给予仲裁及回复。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