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部、处室:
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学校于2006年制定了《关于支持鼓励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奖励政策》(湘外经人字[2006]1号),为适应学校的发展,现对此政策作出修改:
一、对于教学岗位上只具备学士学位、讲师及以下职称的教师,要求在2009年5月1日前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注册学籍)。对于以“同等学历”注册攻读硕士学位的,要求在2010年7月30日前取得硕士学位。有关学位的要求请参照湘外经人字[2006]1号文件。
二、对在2007年9月1日以前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注册学籍)的教职工,继续享受“对取得硕士学位回校工作的教职工每年给予3000元奖励,每年6月发放,连续3年”的政策。此政策自2007年9月1日以后予以取消。
三、对“取得博士学位后继续在校工作的教师每年给予5000元奖励,连续三年”的政策,调整为“每年7000元,连续3年”。
四、此政策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