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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奖励政策的修改决定

添加日期:
2007-06-21 13:27:52 点击次数:

各学部、处室

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学校于2006年制定了《关于支持鼓励教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奖励政策》(湘外经人字[2006]1号),为适应学校的发展,现对此政策作出修改:

一、对于教学岗位上只具备学士学位、讲师及以下职称的教师,要求在200951日前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注册学籍)。对于以“同等学历”注册攻读硕士学位的,要求在2010730日前取得硕士学位。有关学位的要求请参照湘外经人字[2006]1号文件。

二、对在200791以前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注册学籍)的教职工,继续享受“对取得硕士学位回校工作的教职工每年给予3000元奖励,每年6月发放,连续3年”的政策。此政策自200791以后予以取消。

三、对“取得博士学位后继续在校工作的教师每年给予5000元奖励,连续三年”的政策,调整为“每年7000元,连续3年”。

四、此政策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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