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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职工聘任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

添加日期:
2007-06-21 13:28:09 点击次数: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校,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根据国家《劳动法》、《合同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制订《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聘任合同》并对在校教职工进行合同管理。

一、关于合同的签订

1、学校副校级及以上人员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董事会负责签订聘任合同书。

2、学校教授及以下教学、科研人员,中层行政管理及以下人员,教学辅导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由学校委托人事处负责签订合同书。

3、根据学校工作规律,合同聘任期限以“学年”为单位,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为1-5学年。一般应有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考核情况定。

二、关于合同的续签

教职工合同的续签,应根据学年考核情况和主管领导意见,并参照《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湘外经人字[2006]++号)、《关于反聘教授有关问题的决定》(湘外经人字 [2005]32号)等文件规定,由人事处根据教职工队伍结构决定是否续签和续签的年限。

教职工在校工作连续满10年以上者,经教职工与学校协商同意续签聘任合同的,教职工可向学校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

不再续签合同的情形:教职工学年考核为“差”者和出现合同条款所约定不再续签情形者。

属于学校认为不再续签合同的,由人事处在合同到期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本人。

三、关于合同的终止

1、正常终止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的规定

正常终止劳动关系的,按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8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执行。

2、非正常终止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规定

教职工非正常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执行。我校“一个月工资”是指劳动者按照“国家标准工资”确定的月基础工资。

1)、因病和非因工负伤被终止劳动关系的规定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结算清相关待遇。但在办理手续时,要按法律规定,单位应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书面通知形式亦可。

2)、关于因违法、违纪除名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

按照原国家劳动部[1995]179号文件“企业通知请假超假、放长假、长期病休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要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存在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信封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因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单位可以公告送达,即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单位方可对旷工、违反规定的职工作除名处理,解除劳动关系。能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送达,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被视为无效,应负责经济补偿责任”执行。

如果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也适用这一规定。若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提供书面报告并提前30天,办理手续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3、离退休人员返聘我校终止合同时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

按照规定可不给予《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在我国法律中,原则上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返聘人员在原单位退休或内退内养,与退休退养单位具有劳动关系。退休后被返聘,与返聘单位的关系在法律上被认为不是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因此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终止,可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款执行。如有补偿合同约定,按合同约定协商处理。

四、关于合同的管理

学校为优化和改善学校教职工资源结构,将充分利用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实现人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在加强合同管理,强化合同意识,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按规定办理教职工合同的签订、续签、解除和终止。

 

 

 

二????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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