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长沙市工伤保险 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一、治疗工伤应到工伤协议医院。急救可到就近医院,伤情稳定后应转入工伤协议医院。
二、长沙市工伤保险协议医院
1、湘雅三医院
2、湖南省中医附一医院(挂帐结算)
3、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
4、湖南省职业病防治所附属医院(挂帐结算)
5、长沙市第一医院
6、长沙市第三医院(挂帐结算)
7、长沙市第四医院
8、长沙市第八医院(含市中医院、铁路医院,挂帐结算)
9、长沙市中心医院
10、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挂帐结算)
三、挂帐结算
指旧伤复发的人员到上述可挂帐结算的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治疗工伤,带《工伤保险诊疗手册》入院就珍,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医院记帐,参保工伤人员不需付款。
人 事 处
2008年3月
编辑:huanghaimin